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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信托监管开始发力——访著名金融信托专家孙飞博士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4-07-29


编者按:2004年真是信托业的多事之秋,年初有庆泰信托恶炒桂林旅游事件,还有现在尚未解决的金新乳品信托事件等一系列问题开始曝光。而监管风暴也一阵紧似一阵,从4月中的合肥监管会后,便开始了信托公司人人自危的交叉互查,近日,一份措辞严厉的监管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以(2004)46号文件(简称“46号文件”)摆到了各地银监局非银处的手中。 

问题: 

    一、从合肥监管会到交叉检查再到眼前的“46号文件”,每一个监管动作都是递进式的严格,据悉,“46号文件”详细规定11条监管铁律,以严控信托业风险。这是否意味着监管层的监管思路已出现重大变化? 

   “46号文件”是在信托配套法规缺位的情况下,对于当前信托业出现的一些新问题,银监会加强信托监管的举措,是对信托公司强化监管的细化与具体化。监管层的监管思路有所优化和提升,在监管方式上实现了5个提升:由合规监管为主向以风险监管与合规监管相结合提升;由分割式监管向注重对法人机构总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提升;由一次性监管向持续监管提升;由业务经营事后监管向注重公司治理和风险内控的有效性监管提升;由定性监管向定性与量化监管相结合提升。信托业不会因为个别“坏孩子”而被全盘否定或全面清理。“46号文件”指出“督促信托投资公司以防范风险为中心,处理好风险防范与健康发展的关系,依法合规经营”,这成为当前中国银监会信托监管的主流思想。银监会监管信托业的方式得以优化,与以往监管一刀切、全行业治理整顿的范式不同,目前银监会立足于信托业的长远发展,以风险防范为基本出发点,风险控制与行业发展兼顾,力图逐步建立起一个相对完善的信托法律法规监管体系,从而真正实现信托业的健康、有序、高能发展。 

    二、“46号文件”中始终贯穿着两个原则——属地监管原则和分类监管原则,这与过去有什么不同?对信托业来说意味着什么? 

    属地监管原则早就有了,并一直在执行,此次更为强调和具体化。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注册地银监局将全面监管所辖信托投资公司的各种经营行为,特别关注是否有任何违规行为,包括是否擅自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是否有参股或控股的子公司办理信托业务等等。在注册地以外发现违规行为,当地银监局会立即通报注册地银监局,并配合注册地银监局进行查处。“46号文件”特别明确注册地银监局对辖内信托投资公司的异地业务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负责对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 

    分类监管原则则是首次以中国银监会的名义正式行文,体现了监管机关对分类监管的重视程度和决心。通过交叉检查,银监会对信托公司分类管理已心中有数。银监会要求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加强对正常经营、准备登记、实施转制、未完成市场退出的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重点做好经营风险的监管。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要求信托公司有良好的资本充足率;较高的资产质量;高层次管理效率和水平;稳定成熟的盈利模式和盈利水平;健全严谨的风险控制体系;真实、完备、全面的信息披露。分类管理是监管层希望在避免全行业风险的前提下,推动信托业健康发展的有效的制度安排。实施分类监管,信托公司将会因为不同的政策安排而逐步分化,信托市场现有的竞争格局将会被打破,会逐步培育出几家信誉卓著、实力雄厚的金融控股集团型的、超大型的信托投资公司。 

    属地监管原则和分类监管原则对信托业来说是各地方监管机关与监管对象的细分化,明确权限,落实责任,有效锁定风险,避免相互推诿,更加有利于监管的切实到位与扶优限劣。 

    三、在控制风险方面,该文件有那些具体措施值得特别关注,对信托公司的经营业务会否产生影响? 

    该文件对机构监管、信托业务的监管、投资业务的监管、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监管、关联交易监管、信息披露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督促信托投资公司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加强和完善对高管人员尽职和诚信度监管。这些措施是有力度的,完全落实会产生很好的监管效果,对信托公司经营业务来讲,能有效防范风险。 

    值得关注的措施有:1、要重点做好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资金信托业务公开营销,办理附加协议、保底条款、虚假委托代理业务,挪用和私自改变信托资金用途等违规事项的监管工作。这些本来就属于违规操作,应该严格禁止。2、加强对财产权信托的监管,在财产权信托管理办法颁布前。以财产受益权转让等方式进行资金募集的业务,要按照资金信托业务的监管原则进行监管,这封杀了信托投资公司以此方式来突破200份的限制。3、在加强关联交易的监管上,要求采取坚决措施,从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交易监管。除了一直以来,严防信托财产与自有财产混用、交易之外,银监会此次还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系人(集团客户)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之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同一关系人授信及投资余额之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信托投资公司资本净额的10%;信托投资公司对全部关系人授信和投资余额总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信托投资公司资本净额的50%。4、在证券投资方面,银监会要求信托公司所有新设立的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有价证券集合信托计划,一个集合信托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净值的10%;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管理的资金信托,一个资金信托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公司的10%;同一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所有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有价证券投资信托,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最高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证券额的10%。此举实际上是证券投资信托的量化监管,强制实行一种风险分散化的现代操作理念,有效地降低信托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风险。 

    针对以上业务监管,银监会应加紧进行信托配套法规制度的建设,提供完善的业务操作指引,以有效促进信托业的健康优质发展。 

    四、与以前发布的一些文件不同,该文件中每一条监管政策都直指信手托公司存在的问题,监管层会否以此为框架布局整个监管立体框架? 

    有效的信托监管依赖于完善的监管机制及有效的监管模式。作为信托公司外部治理优化的核心,信托监管还需要实现如下创新和提升:一是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完善非现场监管系统;二是借鉴信托先进国家的监管评价体系,对信托法人的风险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三是建立和完善并表监管体系,对信托公司的本外币业务、境内外业务、母子公司业务实施并表监管;四是严格会计(审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审计的资格标准,充分发挥其外部监督作用;五是严格信托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市场约束。 

    “46号文件”涉及到的信托监管框架仅是当前中国信托业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一些核心问题,还有待完善,但提出“督促信托投资公司以防范风险为中心,处理好风险防范与健康发展的关系,依法合规经营”的监管中心思想是符合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潮流的,既严格监管又促动发展,为信托公司营造必要的业务发展空间,使得大多数信托公司能够在无需违规的情况下实现一种稳定的盈利模式。监管层会以此为监管理念布局整个监管立体框架。信托监管框架涉及方方面面,还包括信托工商登记、税收制度、财务制度、外汇信托、自律组织等等,信托监管框架要以《信托法》、《信托投资管理办法》为基础,全面建设信托业发展所必需的配套法规体系才能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信托监管体系。中国信托业的发展是市场内生的需要,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会逐渐在国民经济与金融体系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的,因此信托监管框架的构造是需要智慧与力度的,要立足于内控外治,内外治理要兼顾,风险控制与创新发展要兼顾。 
 
(xintuo摘自孙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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